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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出自深圳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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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是一种劳工政策,是由政府设立工人最低薪金的金额。

目录

最低工资的利与弊

  • 保障工人薪资:当社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工人面对裁员减薪的威胁下,没有协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机将工人的工资压低。有了最低工资,低收入人士就业就能取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
  • 维护工人的尊严:最低工资可以解决部分雇主剥削工资的问题,还有利解决低技术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却很低的“在职贫穷”现象,使他们免被歧视。
  • 维持社会稳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会的消费水准亦可望随之提高,有利于造成经济繁荣。同时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机会减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自杀、犯罪、家庭暴力等。
  • 各行业的职位增长:最低工资对宏观经济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购买力改善能带动各行业的职位增长。

File:Price floor eqm.png
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price floor),使劳动力过剩(图中蓝虚线与红虚线之间的范围)
  • 加剧失业:一些中小企业或服务性行业为降低成本,以裁员节省开支,代之以其它商业形式取代劳工,如设立自助柜台,减少服务人员、转用黑市劳工等。如此一来,失业人口势必提高。
  • 扭曲了市场机制:如果工人薪金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代之以工人及其家庭合理的生活需求而定,可能会造成不同技术要求的工种,薪金水平确相同。
  • 削弱竞争力:最低工资是政府-{干}-预了市场运作的行为,无形中增加了雇主运营成本,削弱了他们的竞争力。
  • 损害低技术、低学历及年轻工人的就业机会: 低技术、低学历工人和欠缺经验的年轻工人生产力较低,所以雇主只愿意支付较低的工资。如果有最低工资的限制的话,雇主就只愿意请较高学历、较有经验、较有技术的工人了。所以最低工资反而造成低技术、低学历及年轻工人完全失去就业机会。
  • 不能改善穷人的处境:在经济正义的分怖将有消极作用。最低工资的立法,凭它的天性,只能为那些最没有经验、最没有生产力和最贫穷的工人带来好处。

各地实行最低工资的情况

情况一览

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默认单位:欧元 (时间: 2007年1月)
国家 以小时计算 以整月计算
卢森堡 9.08 1570
爱尔兰 8.30 1403
法国 8.27 1254
荷兰 8.13 1301
英国 7.96 (5.52 英镑) 1361
比利时 7.93 1259
澳大利亚 7.65 (12,75 澳元)
美国 4.34 (5.85美元)
希腊 4.22 668
西班牙 3.99 666
以色列 3.54
马耳他 3.47 585
斯洛文尼亚 3.02 522
葡萄牙 2.82 470
土耳其 298
捷克 1.76 288
匈牙利 1.50 258
波兰 1.34 246
爱沙尼亚 1.33 230
斯洛伐克 1.32 217
立陶宛 1.00 174
拉脱维亚 0.99 172
罗马尼亚 0.66 114
保加利亚 0.53 92
俄罗斯 65至</br>172 之间
中国 最高:78</br>最低:26(各省市地区富裕程度不同)
瑞典 遵循行业规定
丹麦 遵循行业规定
奥地利 通过Sozialpartner
(2008年起: 1000欧元/月)
德国 (讨论中)
瑞士 (讨论中)
信息来源 Hans-Böckler-
基金会 2007

(除澳大利亚
美国、以色列)
2007年欧洲国家相关信息
(除俄罗斯外)

多数欧盟国家的最低工资均以税后(粗)月薪形式定义的,美国英国爱尔兰则以小时的形式定义。27个欧盟国家中有20个国家已确立法定最低工资,如:最低的保加利亚(92欧元/月)— 卢森堡(1570欧元/月)见右表格。部分国家则由当地的工会行业协会规定。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例外的是,美国最低工资根据生活消费支出的涨幅,定期提升。

台湾

1968年中华民国行政院在台湾发布《基本工资暂行办法》,将基本工资(月工资)定为600元,是台湾首次的正式法定最低工资。1978年基本工资调高为新台币2,400元;1986年调高为6,900元。1984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基准法》第21条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1988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通过《基本工资审议办法》之后,制定基本工资的相关政策,便开始采取逐年审议调整的阶段。

2007年,行政院院会通过,基本工资自7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7280元,每小时新台币95元。

中国大陆

1936年中华民国中国大陆曾经公布「最低工资法」,其中关于最低工资率的规定,对于劳工而言相对有利。例如该法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率的标准,「成年工以维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给无工作能力亲属二人之必要生活为准」。但事实上,由于国共内战中日战争等因素,最低工资法一直没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政后,最初奉行共产主义,各阶层的工资都是一样的,广东话俗语「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工作可得月薪人民币36元,不工作也同样可得36元)便是由此而来。这种情况要直到1970年代改革开放后才消失。

中国大陆现时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始于2003年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最低工资规定》,并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各省及省内各市都有不同之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于2006年9月1日起将该市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本每月人民币574元调升至人民币690元。其调整幅度由各地政府按该地区平均收入水平与当地物价等因素计算得出,但每月最低工资换算至劳工每日收入之计算方式才是重点。

香港

香港目前没有订立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要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仍争论不休。传媒不时揭发无良雇主欺诈清洁工人、建造业工人以及保安员等低收入劳工工资。目前香港医管局已推行最低工资,另外还有三十多间公营机构将在2005年陆续推行最低工资。2006年3月28日劳工处劳工顾问委员会雇主代表提出方案,表示如果不立法,商会会签订约章以建立类似最低工资机制,并将违约雇主列入黑名单予以谴责。

不过,多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包括数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均对香港实施最低工资表示反对,原因一旦实施,失业率必然上升,而且青少年会因欠缺工作经验而失去工作。但一些年青兼职工作者却说他们会有优势,因为他们说自己有的是工作经验,而且实施以后公司多会请兼职,不请全职,其实他们这样想未必符合事实。第一,最低工资实施范围是包括全职和兼职。第二,工作经验通常要数年或以上的全职,而且不间断地做,好象兼职收银员、侍应生等,其实对其帮助不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佛利民曾说过,有这样想法的人显然是低手所为,因为最低工资实施后的影响用一幅简单供需图便能一清二楚。

加拿大

加拿大各省法定最低工资情况不同,标准为:每小时6.5 — 8.25加拿大元之间,与之相符换算过来为每小时4.79 — 6.08欧元

荷兰

荷兰在1968年确立了法定最低工资。目前对于年龄超过23岁全职受雇佣工作的标准为:1300.8欧元/月,而年轻人的标准则定义为正常值的30%至85%。


澳洲

澳洲自1904年调解仲裁法例通过时起至2006年为止,全国的最低工资都是由独立仲裁机关澳洲工业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2006年起,执政自由党政府把委员会设定工资的权力,交予工会代表人数比例、透明度和公众监管度均较低的澳洲公平工资委员会处理。坚决推动这一切工业关系改革的霍华德总理随后被选民唾弃、成为第二位丧失议席的澳洲总理之余(领导的党胜利、但党魁失去本身议席便不能再当总理),他带领的自由党亦在大选中落败。[1][1][1][1]

2008年,澳洲公平工资委员会决定把每周的《标准联邦最低工资》增加21.66澳元,达至543.78澳元,以8月1日的汇率(1澳元:0.6021欧元)计算,约相等于327.40欧元。每小时最低工资则由 13.74 增加至 14.31 澳元,即8.61欧元。[1]

参见

相关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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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links